律师成功案例
征地补偿款的归属
雷雨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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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
主办律师
从业9年

案情简介:

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陈某均是离异后再婚,2013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感情不和,已分居多时。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平均分割家庭财产。2007年联山村红碑组调整土地时,上诉人周某与第二任妻子陆某一家以5口人的名义,承包了土地。上诉人、周某、陆某承包该村的土地直至被征收。上诉人认为其分得的土地补偿款是其跟周某、陆某三个人的,跟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

争议焦点:

191711元的征地补偿款的归属问题。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共同财产。但周某领取的征地补偿款,根据村民委员会中现有人口数3人,结合被上诉人的户籍,被上诉人应分得63903.6元的补偿款。上诉人对此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陆某与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户口在发放土地补偿款时不在联山村红碑组,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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