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另查明:C公司是涉诉酒店等工程的施工方。B地产公司因欠C公司施工款,C公司将惠达地产公司诉至本院,本院已生效的(2007)一中民初字第105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C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8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B地产公司D座酒店全部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后A公司作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以D座酒店全部房产已由其向B地产公司合法购买,并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且C公司对D座酒店已丧失优先权,无权对D座酒店房产查封为由,要求本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权点评
本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A公司是否对涉案D座酒店房产享有所有权;2、法院是否可以对该房产采取查封的执行措施。
1、关于D座酒店房产的权属。
依据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依法登记为生效要件。涉案房产至今仍在开发商B地产公司名下,并未与A公司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案A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与B地产公司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其对B地产公司依法享有合同之债的债权权利,并不能说明其对D座酒店享有物权权利。另外,涉案房产属在建工程,尚未交付使用,且B地产公司至今未取得涉案房产预售许可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的规定,其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故综上,D座酒店房产仍应属于惠达地产公司名下的财产,A公司主张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关于法院是否可以对涉案房产进行查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涉案房产只要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原则上都可以查封;除非涉案房产在具备“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两个前提条件,并且第三人对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无主观方面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才不得查封。本案A公司只是支付了大部分价款,诉争之房产尚未交付使用,A公司并没有实际控制、占有,故该房产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查封的情形。
综上,A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