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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律师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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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价暴涨,卖方不惜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毁约
更新时间:2017-08-29

(2017)陕0113号民初172号判决书依法判令被告杨N(即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及5万元经济损失。


原被告双方 2016年10月4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依据合房屋买卖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向被告交付定金7万元整,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该7万定金收条。该定金收条明确表明:今出售方杨N已收到购买方刘lL购买位于西安市高新区 小区T号楼M单元 M室购方定金人民币柒万整。特立此据。收款人杨N,日期2016年10月4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并收到被告出具的定金收据后积极按照《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于2016年10月12日单方私自向原告银行转账7万元整,已是实际行动单方违约,单方终止履行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义务。虽经原告及中介方多次劝说被告依法履行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但被告均明确表示拒绝。鉴于被告单方违约行为,依据定金罚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14元整,被告已经返还原告7万元整,下欠7元整依法应予返还。另外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5万的中介费损失,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第2项约定,被告逾期超过7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中介损失费及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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