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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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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款迟延交付,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
更新时间:2017-08-26

张某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张某购买李某房屋,约定房款158万元,张某采取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双方于2017210日之前到房管局签订协议。

201728日,双方到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在该协议补充条款中,约定2017210日之前,张某交付首付款。该协议签订后,张某通过中介办理房屋贷款手续,但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因为张某材料欠妥,银行要求其补充材料,到2月底,张某将材料补充完毕,并交纳了首付款。

此时,房主李某知道了首付款迟延20天才交纳,于是提出解除二手房买卖协议,不同意再将房屋卖给张某。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陈玉奎律师代理张某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协议,办理过户手续。陈玉奎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表代理意见,陈律师认为迟延交付首付款确系张某原因造成的,但这并不是根本性违约,双方已经在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促成交易的成功,现双方已经签了买卖协议,具备了过户条件,故应判决李某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协议内容,配合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协议,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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