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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更新时间:2017-08-24

本人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投资为名介绍被告人陈某、徐某某夫妇加入“XXX”网络传销,帮助二人在互联网上注册“XXX”账号,购买虚拟的“XXX金币”,获取发展会员以及“分红”权利。

被告人陈某、徐某某夫妇加入“XXX”后,作为都江堰市内发起人,在都江堰市内积极宣传“XXX”传销活动,并发展下线以3000元、6000元、12000元三档价格投资购买“XXX金币”,下线的投资款优先购买上线的“金币”,对每名发展下线的人员给予额外的“介绍奖”,并每月或每周以其所发展会员“人头数”给予“分红”,鼓励新会员积极发展下线,以向下线销售“金币”的方式变现(人民币)。

从2015年8月加入“XXX”传销组织至被查获期间,被告人陈某、徐某某夫妇发展被告人刘某、张某夫妇等人投资加入“XXX”,被告人刘某、张某夫妇发展被告人雷某等人投资加入“XXX”,被告人雷某共发展下线人员超过3层30人,都江堰市被发展加入“XXX”的人员超过67人,被告人陈某、徐某某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超过368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作为被告人李某某之子,协助其父亲李某某进行网络注册、激活账户以及“金币”交易等事宜。被告人陈某作为被告人陈某、徐某某夫妇之子,协助陈某夫妇进行网络操作、临时宣讲等。二人对被告人李某某、陈某、徐某某组织、领导“XXX”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帮助作用。

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罪名没有异议,李某某只是介绍,陈某、徐某某吸收他人的资金为223万元,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且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投资为名介绍被告人陈某、徐某某夫妇加入“XXX”网络传销,帮助二人在互联网上注册“XXX”账号,购买虚拟的“XXX金币”,获取发展会员以及“分红”权利。

被告人陈某、徐某某夫妇加入“XXX”后,作为都江堰市内发起人,在都江堰市内积极宣传“XXX”传销活动,并发展下线以3000元、6000元、12000元三档价格投资购买“XXX金币”,下线的投资款优先购买上线的“金币”,对每名发展下线的人员给予额外的“介绍奖”,并每月或每周以其所发展会员“人头数”给予“分红”,鼓励新会员积极发展下线,以向下线销售“金币”的方式变现(人民币)。

从2015年8月加入“XXX”传销组织至被查获期间,被告人陈某、徐某某夫妇发展被告人刘某、张某夫妇等人投资加入“XXX”,被告人刘某、张某夫妇发展被告人雷某等人投资加入“XXX”,被告人雷某共发展下线人员超过3层30人,都江堰市被发展加入“XXX”的人员超过67人,被告人陈某、徐某某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并通过被告人李某银行转款人民币223万元。

经过本人及其他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法院采纳本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吸收的金额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剩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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