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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丽娜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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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答辩状(担保人)
更新时间:2017-08-18

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男,汉族,出生xxxx,身份证号:xxxxx,住xxxxxx。


被答辩人:周某,男,汉族,出生xxxx,身份证号:xxxxx,住xx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借款协议中的约定,案涉借款的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17日,答辩人系案涉借款的担保人,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6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前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案涉借款的保证期间为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5月17日,被答辩人应在这段时间内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被答辩人未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向答辩人提出过要求,因此,答辩人的保证责任已免除,无须承担对案涉借款的保证责任。


综上,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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