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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何丽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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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从业9年

某某涉嫌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接受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李某某本人同意后,本人受托担任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在依法会见了李某某并听取其陈述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9条之规定,辩护人认为李某某不符合逮捕条件,请依法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在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客户财物的故意。

在本案中,李某某在进入这家公司工作前就有相应的经济来源,该份工作仅是为其在过渡期提供少许的保障。从李某某入职到离开这家公司,她的工作内容主要为按照公司的要求在电脑里录入客户的身份、地址等基本信息,由此可见,其工作性质仅是一名普通的文员。在工作的4个多月里,李某某的工资也是根据其录入客户信息的数量等情况而定,其月平均工资仅有3千多且公司不交社保,一切的工作内容也均听从主管或老板的安排,对于客户是否贷款,贷款多少等事项,李某某没有任何权利干涉,其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客户财产的故意,其本质上仅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谋取相应的合法的经济收入。

二、李某某在客观上也不存在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受害人钱财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某工作的公司有营业执照,固定的场所及上下班时间,对于李某某来说,这只是一份正常的工作。李某某在这家公司的岗位职责也仅是按老板的要求在电脑里录入客户的基本信息等情况,不经手客户的合同、借条等重要材料,对客户的财产没有实际的掌控权,对于客户的资金如何操作也不知情,其根本不存在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客户钱财的行为。

三、如前所述,辩护人认为李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客户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任何骗取客户财产的行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四、辩护人坚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如贵院认为其涉嫌诈骗罪,但请考虑李某某主动投案,其没有前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已基本固定,对李某某不予逮捕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也应当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鉴于以上理由,本着慎用逮捕羁押措施的原则,请求贵院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辩护人: 何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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