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马友泉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25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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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少年抢劫未遂案引发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更新时间:2011-06-28

15周岁少年陈佳,上周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无罪释放,踏上了回家的旅途,在上海的经历给他上了一堂沉重的法制课。陈佳的辩护律师马友泉表示,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区别对待,重在保护,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此次陈佳被无罪释放,体现了上海警方对青少年保护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但也反映出存在的一些问题,某些警察的办案思路、观念还需要转变。

朱仲南说,就这个人吧,几个人一哄而上,骑车人见那么多人朝自己过来,飞快地骑车跑了。

律师在看守所见到了陈佳,陈佳个头虽然很高将近有一米七,但还是难脱一脸的稚气。陈佳向律师陈述了事情的经过。他说当时他是和别人一起出去玩的,他没有动手打过别人,也没有问别人要过钱。六个人中他只认识一个叫朱仲南的,是他老乡。当时他们当中有人提议搞点钱花,他和他们也不熟,就听他们说。过会儿来了一个骑自行车的人,朱仲南说,就这个人吧,几个人一哄而上,骑车人见那么多人朝自己过来,飞快地骑车跑了。

过了几分钟,几个人准备回去了,来了几个警察,说要搜身,在一个人身上搜到一把西瓜刀,就把他们带上了警车。

警察让我们蹲下,说我不老实

陈佳等几人被带到了派出所,陈佳说,警察让我们都蹲在地上,一个个问话,我说没有抢过别人的东西,警察说我不老实。我说,我们追那个人根本没追上,我也没上去抢东西,那个人可能都不知道我们要干什么。警察说我们是抢劫未遂。让我们老实交待还做过什么违法犯罪的事情。当律师问他年龄的时候,陈佳说他身份证上的年龄是1991年出生的,今年17周岁,实际上他是1993年出生的,今年还不到15周岁,正在读初二。律师又问他,这些情况你都跟警察说了吗?

陈佳说,我都说了,但警察笔录上没有给我记。

"626日还给我发短消息,27日就联系不上了,我们吓坏了,到派出所报失踪才知道他被拘留了"

陈佳的父亲一说到陈佳就后悔不已。陈佳是独生子,是父母的掌上明珠,但儿子生性好动,上了初二成绩又不好,整天不想上课,学着别的辍学的同村里的年轻人,要去打工。父母坚决不同意。这次放暑假,儿子又提起打工的事情,父母觉得应当借机让儿子吃点苦头,让他知道没有知识,在外面打工是非常辛苦的,好让他回心转意,回来好好读书。就同意了儿子的请求,他们让陈佳的姨夫在上海给他联系了一个印刷厂,陈佳就开始了他的暑假打工生涯。没想到不到一个星期就出事了。

"626还给我发短消息,27日就联系不上了,我们吓坏了,到派出所报失踪才知道他被拘留了",陈佳的父亲非常后悔让陈佳来上海。陈佳才15岁,当时报户口的时候,为了能让儿子早点出去找工作,就按他们村大多数人的做法,把年龄虚报了二岁。实际他还很小。

"律师,你能不能快点把我儿子弄出来?他还那么小,会不会急出毛病出来,陈佳一直在我们身边没出过门,他什么都不懂"。陈佳的母亲在听到儿子被关进看守所后,当场就晕过去了。第二天就赶到上海,这几天一点饭都吃不下,整天神情恍惚的。

"我很担心母亲身体,我每天都祷告,儿子出来后好好听他们的话"

陈佳对自己的事情很后悔,但他最担心的是母亲的身体,母亲一贯身体不好,他母亲信仰基督教,他每天都在看守所里面祷告。陈佳表示,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情,失去自由的滋味真的不好受。他开始明白父母的良苦用心,他表示出来一定要好好做人,他让律师一定要给父母说,他在里面很好,让他们不要担心。

"陈佳,我们决定要送他去劳教"

律师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立即和陈佳案件的承办警官取得联系。律师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本案系抢劫未遂,陈佳甚至没有和被害人接触过,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陈佳系未成年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不应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检察院也应不予批准逮捕。另外,本案办案程序存在严重问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讯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本案陈佳被关押后没有通知过陈佳的父母,陈佳的父母在与陈佳联系不上后,到派出所报案,才知道陈佳已被关押。

在陈佳被关押后近30天,律师接到承办警官的电话,说陈佳案件他们已决定不再向检察院起诉了,但他们已决定将陈佳报送劳教。律师马上提出异议。陈佳实际年龄未满16周岁,按劳教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劳动教养对象。承办警官听了律师的辩解后,不以为然,陈佳的年龄要以身份证为准。其他东西都没有用的。看来要想让陈佳出来,要走的路还很长。

我们仔细审查了材料,决定不对陈佳劳动教养

陈佳的案件被移送到上海市闵行区公安分局法制科,马友泉律师马上联系了承办的徐警官,徐警官听了律师的意见后,非常重视,让陈佳的父亲过来核实陈佳的年龄。徐警官还让律师提供陈佳年龄的相关材料。律师立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要求,提供了当初给陈佳接生的接生婆书写了证词,并让村委会盖章确认,同时提供了陈佳小学的毕业证,初中的学生证、学生手册等,这些原始证据均记载了陈佳的实际年龄。律师把这些材料交到徐警官手里,徐警官不到三十岁,非常年轻,办事也十分认真,律师当面向他陈述了本案的意见。徐警官说,我们会慎重考虑的。

一个星期后,律师接到徐警官的电话,徐警官说,"我们仔细审查了材料,决定不对陈佳劳动教养"。律师喜出望外,将这个消息告诉了陈佳的父亲,陈佳的父亲喜极而泣。第二天下午,陈佳的父亲打来电话兴奋地说,陈佳已经出来了,在看守所外面打电话给他,他这就去接陈佳去。(文中皆为化名)

未成年保护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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