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民申14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友泉,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庆,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起诉郝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3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法院应当受理其起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现郝某户籍地不在嘉定法院辖区,并且系争的委托合同亦未约定履行地,因此本案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法院。王某认为本案系争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依据不足,故原审对王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 禹
审 判 员 方 遴
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