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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委托他人卖房被骗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7-07-13

【案情介绍】

谢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谢某居住房屋被拆迁,政府于2012年7月安置了本市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号的房屋作为拆迁房屋给谢某。谢某于2012向王某借款80万元,借款时王某要求谢某提供担保,王某称谢某名下的动迁安置房屋无法办理抵押,只能将该房屋交付给王某管理,算是“押”给王某。借款时,王某要求谢某签署委托书一份,谢某若无法还款,则王某可以卖房抵债,谢某遂在王某提供的委托书上签字。

2016年谢某发现房屋在2012年11月已经出售,经查询发现王某伪造了虚假的拆迁协议等资料蒙骗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原告签署的委托书则变成了金山区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谢某从来没有去过金山区,也没有办理过公证委托。

谢某多次与王某协商均无效果,购房人向王某转账108万元,王某未将超过部分28万交还给谢某。

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返还原告谢某放款28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原告谢某返还房款28万。

法院观点

原、被告虽均表示基于发生借款而办理委托手续,但原告委托被告出售瑞意路房屋系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公证处公证,该委托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认为双方约定原告无法归还借款即以房屋抵债,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被告基于该委托关系将房屋出售,根据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去的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故被告所得售房款应归原告所有。合同虽载明房价款为90万元,但被告自述扣除10万元中介费用后,实际到手80余万元,结合购房人向被告转账108万元的凭证,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实际总额为108万元。被告应当返还28万元的房款。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中委托关系的规定,委托人可以将事情委托给他人处理。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从事委托行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在实践中出现很多以房抵债等行为,向他人借款尤其是高利贷,会将自己的房屋抵押或者交付给他人,并且签署委托手续,表明一旦无法还款那么委托卖房还款。这种情况,往往出现的出卖房屋的价款都会低于市场价,或者是阴阳合同,合同载明的房屋价款和实际第三人购房的价款不一致。会严重损害实际房屋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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