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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17-06-22

导读

本案系因火灾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根据《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放火罪的前提是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并且有证据证明放火行为。

案情简介

刘一、刘二本系堂兄弟,刘一认为刘二四岁的儿子刘小二放火烧了六一家的房子,并造成了16万元的损失,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刘二夫妻赔偿刘一的损失。

律师法律意见

1.蔡亚律师接受被告刘二委托后,据刘二所说刘小二事后说没有放火,说是去找毛发现着火的,着火现场只有刘小二一人,刘一以此认定刘小二放火。

2.蔡亚律师接受委托后到派出所调取了相关的材料,其中有刘一的笔录,刘二母亲的笔录以及刘小二的笔录。刘一在笔录终明确表示不知道起火原因,并推测可能是电路老化问题,刘二母亲也表示不知道起火原因,刘小二在笔录中明确表示他去找猫用打火机点着的。

3.蔡亚律师查阅材料后认为,本案在没有起火原因鉴定的情况下,不能仅凭一个4岁孩子的笔录来定案。并且在给刘小二做笔录的过程中,派出所存在诱供的行为,一个4岁孩子根本无法逻辑清晰完整的陈述整个经过,并且笔录中的打火机也并没有找到。

4.蔡亚律师认为,刘一不仅不能证明系刘小二的行为导致其财产损失,并且也不能证明其损失16万元。所有的损失都是刘一口述,且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蔡亚律师以刘一对其主张没有充分证据予以支持,因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请求法院驳回六一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证明的义务,本案中,三原告主张被告刘小二玩火将原告房屋烧毁,应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经济损失),但结合原被告双方主张及证人陈述内容,发生火灾的原因并不清楚。三原告所提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刘小二的侵权行为,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内容摘自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8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全文可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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