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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一审判处十年,最终终审改判二年九个月
更新时间:2017-06-15


国企工程师涉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处十年,坚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辩护,二审发回重审,

最终终审改判二年九个月

(宣判当日羁押期限届满,当日从看守所释放)

【案情简述】
2013年12月,S市H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金额1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甲某有期徒刑十年。

【关键词】受贿罪 数额特别巨大 非法证据排除 刑法修正案九

【辩护过程】

2013年12月,一审法院S市H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甲某不服一审判决,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之后甲某的亲属委托邹广杰律师,担任甲某的二审辩护律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案件移送到中级人民法院后,在二审法院本要不开庭审理的不利情况下,承办律师及时与二审承办法官联系、沟通案情,查看讯问录像,并先后提交了《就甲某涉嫌受贿一案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二审应开庭审理的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及《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申请,从程序和实体上促成了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4年4月,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二审庭审中承办律师对申请出庭的控方证人进行了详细发问,对二审法院调取的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举证说明。法庭辩论阶段提出,被告人甲某在侦查机关(区反贪局)的有罪供述属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以及一审判决认定甲某受贿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后二审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S市H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后,甲某家属继续委托承办律师担任甲某的辩护律师。

发回重审阶段,承办律师继续从本案存在非法取证以及认定甲某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思路为甲某辩护。并先后提交了《就甲某涉嫌受贿一案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及二审上诉阶段二审法院调取的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证据材料、讯问录像等。发回重审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甲某庭前的有罪供述存在非法取证问题。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指控被告人收受15万余元构成受贿罪不能成立。但2015年6月,S市H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与原一审判决一致的一审判决,仍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十年。后,承办律师继续为甲某二次上诉进行二审辩护。2016年5月,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宣判当日被告人甲某羁押期限届满,当日从看守所释放回家。

【辩护心得】

本案经辩护律师的努力使二审法院最终开庭审理此案,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从终审的判决结果来看,十年改判为二年九个月,宣判当日羁押期限届满当日释放,被告人是受益于《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标准的调整。但本案从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二审辩护到最终终审改判的判决,历经两年半之久,承办律师坚决采取排非的程序辩护,才使案件审理法院不能轻易下判,最终实现了有效辩护,使被告人受益于《刑法修正案(九)》,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的辩护工作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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