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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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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租赁汽车抵押给他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更新时间:2017-06-15

审理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案号:(2014)九法刑初字第00008号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文为骗取他人财物供自己吸毒、赌博等开支,先后六次从重庆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某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以租车的方式骗得价值112万元的汽车,而后肖某文将所骗得的车辆冒充自己的车辆抵押给他人获款41.7万元。2013年1月30日,肖某文借口朋友婚礼用车骗得女友银某的一辆价值30万元的奥迪TT汽车,肖某文找人冒充其女友将该车抵押给曾某某获款20万元。2013年3月3日,被告人肖某文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

辩护意见:

1、被告人肖某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2、被告人系自行到公安机关并主动交代,应属自首。

3、租赁公司忽视风险防范,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4、租赁的车辆已全部追回,汽车租赁公司没有损失。

5、被告人系初犯,且已获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审理结果:

被告人肖某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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