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买方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卖方李某就李某所有的某房屋达成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120万,定金10万等条款,因卖方产权证尚未领取,合同还约定卖方应当在产权证书领取之日起10天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卖方在卖房时明确告知,产权证在7月就能领取,但实质上产权证9月底才颁发,此时卖方突然提出要求加价的主张,导致合同履行迟滞,郑州市政府10月1日出台了相关限购政策,这也更让卖方底气充足的违约。
【承办过程】
姜律师在查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询问了合同实际的履行情况后,提出以下建议:
1、买方应当尽快起诉,在立案后及时申请诉讼保全,防止房屋被转卖,保证合同能够履行的前提。
2、买方张某尽快将自己的户口迁入郑州,这样在卖方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其不能援引情势变更等事由主张合同解除,合同履行也并不会存在任何障碍。
【案件结果】 结合以上证据,法官认为该合同真实有效,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并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采纳了该观点,认为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办案总结】 该案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在2016年郑州市政府出台了新的限购政策后,此类案件必定处于一个多发的态势,房价上涨过快,导致很多卖方宁愿承担定金罚则和违约金的后果,也要义无反顾的违约毁约,这样的后果,只能导致已经签订合同的购房者损失惨重,首先房价上涨过快,如果允许卖方违约,撕毁合同,买房者再次买房的代价会更高,其次,从社会诚信角度来看,合同效力随意被毁灭、蹂躏,必将造成社会诚信和法律诚信制度的折损。因此,作为广大买房者在遇到类似情形时,应当敢于说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纵容卖房者的肆意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