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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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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
更新时间:2017-06-01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高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7月4日到2016年7月8日临时寄押于山西省长治市看守所,201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创,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国祥,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城院公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艳阳、清格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郭创、刘国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底至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在呼市新城区北垣东街“虾行蟹坊”餐厅担任厨师,为保证客源及餐厅经济效益,被告人陈某通过网络的一个“厨师QQ”群发布广告联系购买罂粟壳粉两次,共12斤,并在烹制食品时非法添加罂粟壳粉,生产香辣酱约300斤,辣油约500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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