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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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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价值在于法律技巧的运用——一侵权赔偿胜诉的启示
更新时间:2017-05-22

律师的价值在于法律技巧的运用——一侵权赔偿胜诉的启示

基本案情:

段某是一劳务队中成员。一日,该劳务队给蔡某家卸货,是按每车货物来计算报酬。段在工作过程中因蔡某家的另外一堆货物没有放好倒塌,致段受伤。蔡认为他没有责任,段只好起诉到法院。本律师接受段的委托。最后为段争取到赔偿。

办案必得:

本案看似简单,但如果选择不好法律关系,很可能会导致原告败诉。很多人会按雇用关系来处理,但如果真的选择该法律关系起诉很可能是败诉的。因为严格说段与蔡之间不是雇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这涉及雇用与承揽的区别。雇用与承揽的最大的区别是计酬的方式不同,雇用是按时计酬,而承揽是按结果计酬,本案中实则由于蔡是按每车货物支付报酬,实则是按结果计酬,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关系。一担认业为承揽,由于蔡没有选任上的过失,根本不用承揽责任。因此本律师没有主张承揽,而是按倒塌物致人损害纠纷来起诉。本案中最特别的是,致段受伤的是另外一堆货物倒塌(非段所堆放),完全符合堆放物致人受伤的情形,且选择堆放物损害还有一大好处在于,此中纠纷的归则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法第88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案件变得异常简单明了,法院遂判决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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