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法不容情
张军律师
基本案情:陈某自幼学医,用其自己话说,黄帝内经都能背了。确懂医术,也懂药学,其会自制药丸,且很多人吃了他的药丸觉得很有效果,陈便自制一些装在瓶中销售,后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但本律师为其争取到较低的量刑
办案结果:从轻处罚
办案过程心得:
陈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没有问题,且生交销售假药原来刑法的规定还是危险犯,刑修八将其改为行为犯了,显然体现了要加重对这种罪名处罚的意思。本律师谈这个案件,是因为这个案件有一点特殊,在于陈制的药,确实有一定的疗效,买他药的人不但不会去控告他,甚至会为他求情的。他的药在一定程度上为他人带来了好处,但这个行为仍有社会危害性的,因为他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他人带来好处的社会危害性,很矛盾的说法。这个案件也是想说明,法律有时候就是法律,他对一个人的行为自有自己的评价,如果法律不将陈的行为评价为犯罪 ,那才会发生更严重的后果,当所有人都可以不遵守国家药品法的规定去生产销售药品时,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我们常说法不容情,但本律师只想说法不容情自有不容情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