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被控抢劫和猥亵,辩护减去一罪名
莫志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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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2546人
广西-柳州
专职律师
从业16年

被告人阿超(化名)的姐姐找到我(莫志明律师)时,说阿超跟家里失去联系几天了,正着急时,她从本市的电视新闻报道上看到一则消息,称一年轻人光天化日潜入一座办公楼,在卫生间里对一名女士实施了抢劫行为。通过节目中的描述,她认为那个嫌疑人应该是她的弟弟。于是请求我提供法律帮助。

我带着阿超的姐姐到案发地的责任区刑侦队询问情况。果然有这么一个案子,嫌疑人正是阿超。拘留通知书已经寄出,只不过阿超家里还没收到而已。拿到相关手续后,我次日到看守所进行了会见,了解详细案情。

阿超说自己迷上了网络赌球,既把钱借给别人赌博,自己也向别人借钱。案发前天,他到市内找欠钱的人要钱,以便自己有钱还给债主,结果别人避而不见。无奈之下,他去买了水果刀、封口胶、麻绳等物,准备干一票“来钱快的事”。第二天中午人少的时候,他窜到本市商业中心某大厦12层的女厕所内,对受害人小芬(化名)实施了抢劫。

据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公诉机关的刑事起诉书称,阿超不仅抢了受害人的一部苹果手机,作案过程中还对受害人进行了侮辱和猥亵。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阿超犯了抢劫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当数罪并罚。量刑估计在十年左右。

我在详细查阅阿超的案卷中,发现对于猥亵这一情节,阿超是否认的,而证据案卷中只有受害人的描述。因此我认为,不排除受害人为了让阿超受到更重的惩罚,而做出了不实的或夸大的描述。

庭审中,我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依法为阿超进行罪轻辩护。对于强制猥亵妇女罪,我认为,只有受害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属于证据不足,应判定该罪名不成立。

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合理意见。最后判决阿超犯抢劫罪,处六年有期徒刑。

为刑事被告做辩护,通常被人称做是“帮坏人讲话”,为此律师没少被人骂。甚至有时被告的家属都会说被告是罪有应得,没必要再花钱请律师做辩护。殊不知,未经法院的审判,任何一个人在法律上都是无罪的;即使一个人犯了罪,其行为很可恨,但他的合法利益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能为了加重惩罚,什么罪名都往他头上扣。而律师为刑事被告辩护,既是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就是律师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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