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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判三缓四!
更新时间:2017-05-03

案情简介

2016年年底,上城区公安局接到匿名群众的举报电话,声称在上城某一小区内疑听到枪击声。经调查,上城区公安局将杨某锁定为持有枪支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警方讯问得知,杨某出于对军事的喜爱,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购买数十支枪支。经鉴定,有2把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有4把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另有2把类枪物被认定为仿真枪,14把刀具被认定为管制刀具。

律师观点

本案当事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于枪支的管理规定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由于我国对枪支实行管制,非经批准不允许持有枪支,再加上现在的枪支认定标准较为宽松,这一点从最近的大妈街头摆摊持枪案中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军事爱好者私人收藏枪支或者类枪支就很可能涉嫌犯罪。

本案中当事人持有枪支共十支,且有6支被认定为枪支,2支被认定为仿真枪,这一数目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严重的。因此,本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从持有枪支造成的危害,持有枪支的目的和后果,以及购买枪支的途径等方面来进行罪轻辩护。

办理结果

法院判决: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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