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外地打工期间,与其他同伴多次抢劫。公安机关认定其抢劫五起,
检察机关依抢劫罪提起公诉。
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而公安机关未予认定,请求法庭予以调查;其次,
有一起案件事实不清应不予认定,一起应是抢劫未遂,依法应从轻;再次,
被告人主观上有寻衅滋事的思想意识,为寻求刺激而实施了其行为;最后,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抢劫数额较少。最终,
法院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其他情况也有从轻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
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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