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绝望的马某找到汤容滨律师,希望汤律师能够以月工资8000元的标准,帮他获得经济补偿。汤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双方争议的月工资标准在合同的第2页上,由于签订合同时未加盖骑缝章,合同签订后马某也没有自留一份保管,公司确有可能对合同中的内容进行篡改,但是我方缺乏相应证据。如果申请对合同进行鉴定的话,也可能有因为时间较近而无法得出鉴定意见的风险。 形势对马某非常不利,马某已经打算放弃,但汤律师没有放弃。
汤律师打算从马某的银行工资明细入手,积极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在庭审中,汤律师主张:银行明细中马某于2012年7月21日收到的4000元款项是差旅费预支款,马某于2012年8月27日收到的8790元是2012年6月27日到7月31日的工资。公司代理人当庭否认,并向仲裁庭解释到:“4000元是马某7月份的工资”。“8790元是由马某6月份的工资552元、8月份的工资3908元(因马某7月份矿工半天,从8月份工资中扣除92元)和预支的差旅费4000元三个部分组成。此时,汤律师敏锐的发现的对方的破绽。
汤容滨律师指出: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差旅费报销单)马某实际出差的时间是2012年7月23日至2012年8月1日,庭审中双方都确认该笔费用是先预支后报销。既然是预支费用,预支差旅费的时间只可能在实际出差之前,而不可能在实际出差之后。现在可以确定的是:公司在8月27日支付马某预支款的解释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此时,公司代理人阵脚大乱,手里拿着这份被篡改的合同,嘴里反复叫嚷“合同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汤容滨律师进一步指出:即便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是4000元,但是劳资双方实际是按照8000元的标准履行的,属于对原来合同内容的口头变更。根据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应当承认变更有效。仲裁机构采纳了汤律师的意见。
最终,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按月工资8000元的标准支付马某经济赔偿及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