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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衣柜非合同约定板材惹纠纷
更新时间:2018-05-09

2012年3月26日,家住成都彭州市天彭镇的莫先生到彭州工商局天彭工商所投诉称,他于2011年12月28日在彭州市天彭镇某经营部(以下简称被投诉人)预定一组价值6384元的整体衣柜,并缴纳了200元定金。2012年3月12日,他发现衣柜有2平方米的背板板材不是合同约定的板材,要求被投诉人按合同履行或者退款。

接此投诉后,天彭工商所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得知,由于背板板材很薄,在运输过程中容易损坏,而莫先生又急着安装好,于是被投诉人在未经莫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选用了另一种板材,两种板材的价格相差约250元/平方米。

调查人员认为,被投诉人在未经莫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价格较低的板材充当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较高的板材,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所指的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考虑到衣柜已经制作成功,重新更换板材需要更多的费用,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投诉人按两种板材的价差加倍赔偿莫先生共计1000元,衣柜不再重新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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