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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从轻处罚
更新时间:2017-04-02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人:戴某等

案情简介:2010年,某超市开张时,曹某等人与他人发生冲突。随后纠集数人携带砍刀打架。造成被害人管某轻伤,李某重伤,葛某轻微伤。

承办过程:张涛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张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行为组织者、工具提供者,没有直接伤害他人,仅仅陪同同案犯到达犯罪现场,主观恶性较小,参与程度较浅,参与犯罪存在一定偶然性,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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