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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更新时间:2006-12-10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2006-10-2 10:31:00 | By: yoyo ]
八、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起诉称:沃尔玛公司是世界第一大零售企业,经营业务遍及世界各国。1996年7月,该公司将英文服务商标Wal-Mart翻译成中文沃尔玛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商标。此后,并陆续在31个类别上取得了商标注册。2001年、2003年沃尔玛公司被《财富》杂志列为全球500强企业第一位。沃尔玛公司中国市场相继投资开设了31家购物广场和山姆会员商店,对沃尔玛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该商标作为沃尔玛公司提供推销服务的主要商标,目前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童小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灯具及其包装上使用沃尔玛标识,在其企业名称中也使用了沃尔玛字样,申请了www.woerma.com.cn域名并在其网页上显著使用沃尔玛字样,侵犯了沃尔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判令童小菊撤销www.woerma.com.cn域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沃尔玛公司自1996年起在我国开办了多家以沃尔玛为字号的百货商场,该公司通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长期宣传企业形象,在中国市场上逐步形成了以沃尔玛字号和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和信誉,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注册商标依法可认定为驰名商标。童小菊未经许可使用沃尔玛字号,显然是企图利用沃尔玛公司驰名商标的信誉和知名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误导公众并在客观上淡化了沃尔玛公司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损害了沃尔玛公司的企业品牌形象。判决童小菊停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样、注销涉案域名并赔偿损失1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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