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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轻判案
更新时间:2017-03-22

案件描述


辩护两点:李某等人涉嫌伪造货币,被公安机关查获成品与半成品总计190余万元,超出法律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基础标准的60余倍。经律师辩护,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5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顾某某、李某在昆明一小区出租房内伪造货币,公安机关在出租屋内现场查获伪造的成品、半成品假币190余万元。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以上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以上不足三千张的,依照刑法170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货币总面额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本案中,李某等人伪造的货币190余万元,超出数额特别巨大基础标准的六十三倍余,情节之中,可见一斑。

罗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全部案件证据资料,进行了详细审查,并向法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2、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讯问违法;3、各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前后不一,不能相互印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4、被告人李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屈指可数,作用不大,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希望对其最大限度的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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