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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燚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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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欠条来主张债权诉讼时效问题
更新时间:2017-03-21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被告荆某向原告王某购买水泥黄沙,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就赊欠了货款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了所欠货款数额,但欠条上未写明原告的姓名,仅记载了砂场老王四个字。2015年被告偿还了部分货款。2016年原告委托代理人为其催要剩余货款。

(案件分析)

本案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债权人主体资格的问题,一个是诉讼时效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因为原告是欠条的持有人并且也姓王对应欠条中的”砂场老王”,依据法律的规定,一般推定债权凭证的持有人为债权人,故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其实是没有问题的。对于第二个问题,欠条是2014年1月出具,原告于2016年中旬委托代理人,被告方肯定会抗辩本案已过两年诉讼时效。虽然欠条于2014年1月出具,但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故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应该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所以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律师提示)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对欠条的出具一定要谨慎,审查欠条是否约定还款期限。如果约定还款期限,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需要注意2年的诉讼时效。如果未约定还款期限,则要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主张债权。特别注意如果欠条是由民间借贷产生,欠条出具之日后一日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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