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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纠纷)实际养殖户能否取得补偿?
更新时间:2017-03-20

(审理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 盛燚磊

(案情介绍)

2014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蟹塘租赁协议》1份,被告将其持有的蟹塘承包给原告经营使用,双方约定本合同续签,若政府不征用,则继续由原告经营使用。2015年*月*日,原告作为当时的实际养殖人将蟹塘交给了政府,被告与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原、被告就拆迁补偿的分割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被告至法院要求其应得的补偿份额。

(案情分析)

本案被告是涉案蟹塘的原承包权人,政府确定的拆迁补偿是补偿给养殖户的,原告作为实际养殖人能否获得补偿就要看法院是否认可原告为补偿协议的补偿对象即养殖户。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后,代理人建议原告收集现场养殖的证据,证明原告为实际养殖户,并未补偿的分割准备证据。

(审判结果)

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抗辩其是蟹塘的承包经营权人,其是养殖户,原告仅租赁蟹塘使用,没有资格获得拆迁补偿。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指出,原、被告之间虽然签订的是《蟹塘租赁协议》,依据相关法律,被告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了原告,故被告抗辩不成立,依据被告的观点,原告也应当获得拆迁补偿,并且法律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原告作为后来的实际养殖人有权获得该部分的补偿。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人的观点,认可原告应当获得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自由裁量决定。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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