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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周海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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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个人独资企业系由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一个法律主体,与之产生涉及财产、合同等纠纷后,如何正确确定诉讼主体直接影响能否正常维权。因笔者代理过一起案件,在代理过程中注意到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此类问题,很多当事人包括同行都有疑问。现笔者经过查询相关案例,并结合代理案件,就个人独资企业可能涉及到的委托管理及财产纠纷简单整理汇总如下,供参考。

一、委托管理关系问题

代理案件:合同纠纷案件被告

审理法院: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胜诉 驳回起诉

案件详情: A系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2008年起口头将企业转让给B,约定B负责清偿A因企业产生的债务,但双方因系亲属关系并未办理投资人变更手续。后A因故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起诉,称与B系委托管理关系,要求解除委托管理关系,返还该企业。

笔者接受委托后,根据与委托人的沟通后,了解到起诉投资人系委托人亲属。根据其陈述双方实际应为转让合同关系,只是没有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手续。委托人即案件中B在接受企业后,代A偿还了许多债务,已支付了转让对价,虽还没办理变更手续,但B已经实际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转让合同义务。就此,笔者向法院申请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庭并提交了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据。另外,笔者注意到案件主体存在问题。原告方虽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起诉,但是其事实与理由部分非常明确的陈述系由A委托B管理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A系两个不同法律主体,其诉状属于自相矛盾,主体不适格。

庭审中笔者上述两点均向法官进行了陈述,并以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后针对案件的举证责任及法律依据等与法官进行了详细沟通。最后,法院采纳了笔者关于主体不适格的观点,认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通过该起案件,不难发现,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案件需要区分情况确定案件的主体。本案中,即使原告陈述所述系真实的,双方确定的是委托管理关系,其起诉主体应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而并非个人独资企业。另外,需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 第十九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二、财产纠纷

1)夫妻存续期间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双方并未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离婚时,个人独资企业系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由夫妻共同分割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2)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纠纷,应列个人独资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涉及到主张债务承担时,可将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为共同被告。如个人独资企业系投资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还可列投资人配偶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第十八条,婚姻法

当然,笔者只是就常见的诉讼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希望能够帮助有此类问题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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