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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朋律师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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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更新时间:2016-12-20

申请人: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孙朋

申请事项: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该案正在贵检审查起诉之中。申请人接受××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申请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请求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韩××变更强制措施。

具体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韩××涉嫌盗窃一案,因所涉金额不大,亦不属于具有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暴力犯罪等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韩××的主观恶性及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盗窃所得车辆仅是用于个人使用并无后续的其他相关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2犯罪嫌疑人韩××没有接受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经历,过早的走上社会本身年幼无知,法律意识淡漠,父母及当教育行政部门均未及时采取有效引导案发时刚刚满18岁,相对于有着丰富社会阅历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辨别是非能力差,抵制诱惑能力不强,因此导致了今天的结局。案发后,本人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对法律有了进一步的正确认识,多次表达悔恨和改过的心情

3犯罪嫌疑人韩××民族为回族,属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经济发展总体比较落后,一些方面的差别较为突出,相对于其他地区在经济、教育、文化等各方面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针对少数民族犯罪,国家也有明确的“两少一宽”政策规定,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掌握。

4、犯罪嫌疑人韩××的亲属马××愿为其交纳保证金或为其找担保人为其担保。另外,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案件证据材料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影响到案件的正常进行。

综上,根据本案的上述客观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韩××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有利于对进行挽救和矫正,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恳请贵院依法批准为谢!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〇年十二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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