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孙朋
申请事项: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韩××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年×月×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该案正在贵检审查起诉之中。申请人接受××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申请人作为犯罪嫌疑人韩××的律师,请求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韩××变更强制措施。
具体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韩××涉嫌盗窃一案,因所涉金额不大,亦不属于具有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暴力犯罪等恶性案件。从犯罪嫌疑人韩××的主观恶性及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盗窃所得车辆,仅是用于个人使用,并无后续的其他相关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2、犯罪嫌疑人韩××没有接受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经历,过早的走上社会,本身年幼无知,法律意识淡漠,父母及当教育行政部门均未及时采取有效引导,案发时刚刚满18岁,相对于有着丰富社会阅历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辨别是非能力差,抵制诱惑能力不强,因此导致了今天的结局。案发后,其本人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对法律有了进一步的正确认识,多次表达悔恨和改过的心情。
3、犯罪嫌疑人韩××民族为回族,属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经济发展总体比较落后,一些方面的差别较为突出,相对于其他地区在经济、教育、文化等各方面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针对少数民族犯罪,国家也有明确的“两少一宽”政策规定,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掌握。
4、犯罪嫌疑人韩××的亲属马××愿为其交纳保证金或为其找担保人为其担保。另外,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案件证据材料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影响到案件的正常进行。
综上,根据本案的上述客观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韩××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更有利于对其进行挽救和矫正,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恳请贵院依法批准为谢!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