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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朋律师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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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书写导致相同案件结果大不同的案例
更新时间:2016-11-22


案例2010年××日,嵇某与王某分别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嘉峪关市火车站行包房巷道内相撞,双方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此次交通事故经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兰大队认定:嵇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嵇某、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均未投保交强险。

王某和嵇某就上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分别诉诸于人民法院,王某在本案诉讼中明确请求嵇某赔偿王某医疗费6574.04元、误工费8200元、护理费112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210元、残疾赔偿金47719.12元、鉴定费1050元、鉴定交通费1523.5元、就医交通费126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69368.56元,嵇某应承担50000元。

嵇某在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明确要求王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

一、二审法院根据王某提交损失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嵇某赔偿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及鉴定产生的交通费共计58305.66元的70%为40813.96元,减去嵇某已支付的2500元,嵇某应支付王某38313.96元

嵇某另案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据嵇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由王某在应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了嵇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潍坊具有多年法院实务经验孙朋律师点评:

民事起诉书/起诉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超乎想象,一份专业的起诉状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起诉状上的瑕疵可能会使当事人权益蒙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在本案中嵇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本应承担主要的损害赔偿,但是王某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嵇某在另案中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请求王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损害赔偿。同一案情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提出的了不同的诉讼请求,导致最终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此后,王某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未能挽回这部分损失。可见起诉状的专业性很重要,需要具有多年经验的律师来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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