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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丰良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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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留学的学费到底交给了谁?
更新时间:2011-06-10

案情介绍:

2008年1月10日,潘女士为使儿子张某出国读书与江苏省某留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出国留学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该公司为张某赴英国留学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公司通过英中文化教育信托公司北京办事处安排张某赴英国King Edward Seventh School (爱德华国王七世学校)读书。潘女士按照江苏某公司的指示将报名费、生活费、学费等汇入账户名为KING EDWARD SCHOOL Seven KES 的账户,共计合人民币430000元。后张某至英国读书不到三个月,就被校方以违反校纪为由开除,当潘女士要求退还剩余费用时,校方称并未收到过任何费用。潘女士委托英国律师处理此事,英国律师调查后发现教育信托公司只是空壳公司,没有任何资产(随即被注销),张某所上的学校是一所公立学校,是不收学费的,英国律师感觉该案已无继续进展的必要,随即终结调查。

潘女士无奈之下经人介绍求助于本律师。经过分析后我认为:一、既然校方没有收到相关费用,就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予以证实;二、教育信托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并被注销,对其进行诉讼已无必要;三、江苏某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校方出具的材料证明校方并未收到张某的留学费用,张某的汇款账号并非校方账号,教育信托公司曾冒用校方名义对外招生,后被禁止。该材料经公证认证后寄回国内作为证据使用,证明江苏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并非校方银行账户,江苏某公司与教育信托公司有欺诈(甚至是诈骗)故意。于是,我方向苏州市某法院提起对江苏某公司的诉讼,要求江苏某公司承担张某的全部财产损失。

江苏某公司答辩时称:一、该公司与张某之间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约定在张某获得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后合同终止,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早已不存在,张某不应该向其主张赔偿;二、该公司事后将收取的居间费用12000元退给了张某,并愿意在张某与教育信托公司的诉讼中提供相关证据,江苏某公司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三、江苏某公司提供的汇款查询函的中文翻译件显示收款人的账户名确实是爱德华国王七世学校,江苏某公司提供的汇款地址没有错误,校方不承认收到汇款不符合事实,且银行出具的文件的证明力大于校方出具的与其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文件的证明力。法官对江苏某公司的答辩意见持支持态度,我方十分被动。

针对江苏某公司的答辩意见,我方发表意见如下:一、合同终止后,因履行合同不当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不能就此免除,江苏某公司仍应当承担对张某的赔偿责任;二、因江苏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当,致使张某的经济损失无法获得弥补,退还居间费用也不足以说明江苏某公司的赔偿责任就此豁免。江苏某公司同意协助张某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更不能表明江苏某公司不能作为张家豪起诉时的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三、爱德华国王七世学校的英文正式名称为King Edward Seventh School,而江苏某公司提供的汇款账号名为King Edward School Seven KES。根据英文的翻译习惯,二者都可以翻译为爱德华国王七世学校,但根据银行开户的常识我们都知道:银行的账户名应该使用正式的名称和书写,并且不会将名称的简称附在上面。爱德华国王七世学校的正式名称是King Edward Seventh School,汇款账号的名称是King Edward School Seven KES,且不说King Edward Seventh School(爱德华国王七世学校)与King Edward School Seventh (爱德华国王第七学校)的差异有多大,单单在开户名后加上KES(学校的简写)就足以说明该账户名不是学校的账户。汇款账号的名称不能仅凭翻译社的中文翻译就认定该账号是学校的账户,江苏某公司应当提供由英国相关权威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并经公证认证后,才能证明该汇款账号是学校的账户,否则江苏某公司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四、我方也希望江苏某公司能够证明汇款账号确是学校的账户,我方就可以转向学校要求退还相关留学费用。

江苏某公司无法证明汇款账号是学校的账户,向法官提出调解请求。考虑到张某在学校的表现不佳,是导致此次争议的主要原因,且张某的母亲(潘女士)代理签署的与教育信托公司的有关协议证明其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同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江苏某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0元,双方再无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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