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郭潇翔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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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履家庭义务 女方百般忍耐终离婚
更新时间:2011-06-06

案由:离婚

案情简介:

原告:马**,女
被告:裘**,男

1993年我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在被告及其家人的反复要求下,于1995年1月23日在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领取婚姻登记证,1995年10月26日生下女儿裘**。
我的丈夫,从1997年至今不愿意上班,不但家庭的所有支出全部由我支付,而且家中所有的大小事务也全部由我承担。被告作为我的丈夫,不管家庭事务也就算了,更严重的是我们的新房装修,整日不用上班的他,不但没有帮忙看管装修,他在事先没有预先通知我一声的情况下,从他家借了8000元到四川游玩,而后我们乔迁新居,也找不到他的踪影,一切事务都由我和我才九岁大的女儿完成。随着我们关系的恶化,家庭矛盾也日益升级。他在家砸东西打人已经成为常事,甚至拿起铁榔头乱抡,而且冲突不分时间,半夜也经常发生。现在家里无论是家具还是锅碗瓢盆,能砸的都已经被他砸遍,甚至我家的实木地板也不放过,家里简直就是一片狼藉,惨不忍睹。
现在,我们的婚姻也已经名存实亡,我俩已经分居三年,在2005年4月,我提出离婚,双方也都认为没有和好的可能,并就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达成过协议。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被搁置。而在2006年9月23日,他抡起锒头将前来看望我的年迈的父亲赶出家门,更加坚定了我离婚的信念。另外,孩子现在已经11岁了,从小到大一直由我抚养,而被告很少关心和照顾女儿的生活,并曾赶女儿出门。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婚生子女裘**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3、女方单位在凤城一路利君花园集资建房归原告所有或占有使用;
4、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马**诉裘**离婚一案,3月13日在未央区法院不公开审理。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建军以及法律工作者方玲作为马建玲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活动。根据庭审的调查和举证,以及马**本人的自述,我们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第一、原告在起诉之前,已与被告两次达成离婚协议。
在2005年11月,原告第一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请求,被告也同意,认为彼此之间已经没有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必要,之后被告电话口头转告原告有关孩子抚养、债务及财产等离婚协议内容,之后因其母病重搁置此事。06年9月26凌晨被告又拟出书面离婚协议一份,协议未果的原因是被告要求原告不能与其父亲共同生活。原告母亲已经去世,原告作为儿女,不能尽儿女的赡养义务,与法不容,与情不合。
第二、被告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被告不求上进,大学毕业以后,从1997年至今长期不上班,并且连电脑的开关机都不会,也没有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根本没有能力养家。为了能给孩子和家庭创造良好的条件,原告只能在外拼命工作。被告之父也曾劝导他趁年轻好好学习,他却说年龄大了,长期在家呆着,还在法庭上说是为了原告能好好工作甘愿退居二线,纯粹是借口。其事实上是原告不仅白天要上班,晚上还要料理家务,甚至连接送孩子都由其一概承担,被告没有对家庭尽一点互助的责任,没有给原告解负,反而给她增添了更多的负担。
另外,被告在家对原告也十分冷漠,还不如一个路人。由于长期的辛劳,使得原告的身体一直不好,有一次头晕晕倒,看电视的丈夫竟无动于衷!但凡有一点人性的人都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更何况他还是原告所谓的丈夫。原被之间还谈何夫妻情谊。
第三、被告虐待、遗弃亲属。在家,首先他常常砸、摔东西,并且还动手打原告,并且不分场合。原告作为一个公司的中层干部,工作突出,并且受人尊敬。被告的举动让原告颜面无光,没有尊严。原告们夫妻之间已经完全没有相互尊重与爱护,更何谈相互之间的扶持?其次,被告还对原告进行精神上的折磨。回到家,被告还要闹腾,半夜敲砸门,不让原告休息,长期的折磨,使原告患上了神经衰弱症,并且对孩子也造成极坏的影响。
不仅如此,被告还5次将原告的父亲赶出家门,他在法庭上也承认这个事实。被告让原告无法尽到赡养自己的父母的这个责任和义务,原告十分痛心。就连他自己的父母,他也甚少关心,他自己也说他的母亲生前都向着原告,这些足以说明他为人不孝,并且还要原告跟他一样,原告也根本做不到。被告还不准原告父亲来原告家,曾经拿榔头赶原告父亲出门,还扬言要杀原告父亲,如此的丈夫,原告怎么能够原谅他,并且还和他生活在一起,想起过去的生活,原告就毛骨悚然,回忆只能坚定原告与他离婚的决心。被告除了不尊敬老人,还曾赶原告们的年仅几岁的孩子出门,让她滚。正在工作的原告,只能放下手头的工作,到处找孩子。这是一个父亲应当做的吗?被告如此的举动让原告对这段婚姻感到彻底的绝望。
第四、原被告之间已经分居三年有余,被告在法庭上也承认原被告分居的事实。彼此不闻不问,还算是夫妻吗?连个陌生人都不如!这样的婚姻还有维持下去的必要吗?在被告的逼迫下,原告万般无奈只有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让原告能够重新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时,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10、一方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3、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在婚前缺乏了解,在婚后没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在已经形同路人,并且分居,没有共同语言。被告还不准原告尽儿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并且有虐待原告亲属、实施家庭暴力和分居的法定离婚事实的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理应有一个和睦团结的家庭。但双方确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致夫妻感情不和睦。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希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子女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婚生女一直有原告照料抚养,故离婚后孩子仍应由原告抚养较妥。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经法庭多次传唤未到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原告表示另案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马**与裘**离婚。
二、 婚生女裘**由原告马**抚养,被告裘**自领取判决书当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174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被告各担1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执行上列第二项时给付原告。退还原告1449元。

律师点评:

婚姻在法律上是一种有关人身的契约关系,它建立在双方相互爱慕并愿共同生活的意思之上。同样,婚姻也是一种义务,对与夫妻双方来说就是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正常运转,这种义务包括感情方面,也包括物质方面。
本案中,男方不但不愿工作,不能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而且对家里的大小事情也一概不管,完全逃避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也基于此支持了女方离婚的诉讼请求。基于同样的原因男方也丧失了生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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