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郭潇翔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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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优先受偿
更新时间:2011-05-28
案由: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 案件简介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支行 负责人:王** 行长 被告:陕西**印染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1993年12月16日,原贷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支行向西安市**印染厂发放贷款为868万元。2001年3月22日,陕西**印染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原西安市**印染厂贷款868万元以及利息,由新公司陕西**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全部承担。为此,双方签订了(6101**)农银借字(2001)第00*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5月28日至2004年5月27日,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4.875。同日,双方签订了(6101**)农银抵字(2001)第008号《抵押合同》。以其企业拥有的机器设备为上述借款作抵押,并在2001年5月22日,双方办理了(2001)陕登字第01*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手续。 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人一直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偿还本金及利息,截止2006年7月20日,被告人尚欠借款本金868万元,利息1959010.28元。 2004年5月21日,因业务调整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支行将本案涉及的债权债务以及相关担保权利全部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支行所有,对此原告人通知了被告。另:2004年5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支行将本案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担保权利全部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所有,对此被告予以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不能偿还。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人偿还借款本金868万元以及给付之日的利息; 2、依法判令原告人对被告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2001)陕登字第01*号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论焦点 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原告对被告的抵押财产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印染厂向农行提交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供该厂评估价值1128.8万元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抵押。农行遂同意对**印染厂所贷868万元到期贷款予以展期,双方于1999年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2003年8月,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支行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技术开发区支行。2004年,农行开发区支行向被告发出贷款管理机构变更的通知。被告收到通知后,在通知书中借款人及担保人畜改了公司的印章,并签署了姓名。 上述事实,有贷款展期申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证登记、贷款管理机构变更确认通知书、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核实无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现判决如下: 一、农行开发区支行与**印染厂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担保合同及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 二、 被告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68万元、利息1959010.28元及2006年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利息,逾期赔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 原告农行对被告印染厂因上述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证下的登记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73215元,由被告印染公司负担。在执行本判决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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