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杨红艳律师
辽宁-沈阳
从业2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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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成功调解案
更新时间:2011-06-02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辽民二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中县炼油厂,住所地:辽中县茨于坨镇 法定代表人:陈革新,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凯,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欢喜岭沥青厂,住所地,盘锦欢喜岭 法定代表人:曾月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姜彩熠、杨红艳,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澳利亚石油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县马昌营镇兴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辽中县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与被上诉人盘锦欢喜岭沥青厂(以下简称沥青厂)、原审第三人北京澳利亚石油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利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中民(3)合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查明:2004年2月16日,炼油厂与第三人澳利亚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承包期内第三人利用炼油厂的设施,并以炼油厂的名义从事原油和原料油加工生产、石化产品的经营销售业务,在生产加工经营销售业务中产生的新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均由澳利亚公司承担。2004年6月12日,第三人澳利亚公司在履行承包合同期间以炼油厂名义与沥青厂签订借与、归还原油协议书一份,约定:沥青厂将2004年6月的辽河油田欢喜岭净化站计划内原油2000吨借与炼油厂,炼油厂支付沥青厂油款及保险费,油款价格按照计划内原油当月价格每吨1883.70执行,保险费按照油单价的1‰执行。提油方式为炼油厂在2004年6月底以前自提。2004年7月炼油厂的辽河油田欢喜岭净化站计划内原油2000吨归还沥青厂,沥青厂支付油款及保险费,油款价格按照计划内原油2004年7月价格执行。提油方式为炼油厂在2004年7月底将2000吨原油运至沥青厂处。该协议另有手写补充条款约定,双方必须信守协议,否则违约方须按油款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2004年6月18日,沥青厂、炼油厂双方签订确认书一份,双方确认事实为:1、沥青厂收到炼油厂原油款3771167.40元;2、炼油厂实际拉运1987.08吨原油,计3746805.70元;3、炼油厂结余24361.70元油款沥青厂在执行协议中“归还”部分时一并汇入炼油厂账户。2004年6月30日,炼油厂为沥青厂开具了价值3746805.7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4年7月6日,沥青厂将购油款3534591.06元汇入沥青厂账户。根据炼油厂申请,法院委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对借与、归还原油协议书及确认书上炼油厂合同专用章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为:借与、归还原油协议书、确认书上的“辽中县炼油厂合同专用章”与炼油厂送检的现用合同专用章样本是同枚印章盖印,次序为先打印后盖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辽中县炼油厂当即一次性支付给盘锦欢喜岭沥青厂人民币400万元; 二、北京澳利亚石油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辽中县炼油厂支付给欢喜岭沥青厂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7148元,保全费9084元,合计36232元由盘锦欢喜岭沥青厂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148元由辽中县炼油厂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节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贵荣 审判员:崔玉厚 审判员:黄可心 2006年4月10日 书记员:李子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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