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绑架改判非法拘禁罪
作者:辽宁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团 苗琦律师
本案是我在2008年夏天办理的一个案件。被告人陈某在索要拖欠劳务报酬过程中,控制了欠款人吴某外甥王某、侄子吴某,以此为要挟,要求吴某还款,在控制吴某过程中,造成吴某受伤。在庭审中,见吴某颈部有很深的伤口并留有疤痕,吴某系未成年人切仅有7周岁,这给陈某的量刑造成很多不利的影响。
经过长时间的反复研究,终于在罪名定性上找到突破口,最终说服法官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有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这使得被告人的刑罚大大减轻。下面是判决书节选: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大东刑初字第368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辩护人苗琦,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08年5月25日11时许,在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街后堡西巷13号,因索要劳务报酬将其雇主吴某的外甥王某,侄子吴某扣押在房间内,当吴某闻讯前来解救时,被告人陈某用菜刀将被害人吴某的脖子划伤。经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颈部损伤程度为轻伤。
……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索要劳动报酬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