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佟某团伙抢劫被判缓刑案
作者:辽宁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团 苗琦律师
该案是我在办理抢劫案件辩护中一个典型案件。被告人佟某伙同他人多次深夜在沈阳市实施抢劫行为,并对众多被害人有殴打、恐吓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在接受当事人母亲的委托后,我会见了当事人,第一时间对案件情况进行了了解,并经过艰难的取证过程、与公安、检察院、法院不断的沟通,最终使被告人佟某被判缓刑。下面是判决书节选:
“被告人佟某(为保护被告人隐私,隐去真名),男,1993年4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某市,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8月16日被逮捕,先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日23时许,被告人佟某、陈某、贾某、汤某等人,在沈阳市和平区南湖公园内,结伙使用暴力抢劫被害人梁某人民币1000元,抢劫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00元。2008年6月8日23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公园内,结伙使用暴力抢劫被害人崔某人民币523元及摩托罗拉手机C119型移动电话1部,抢劫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0元及小灵通一部。2008年6月10日3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金泰宾馆一胡同内,结伙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邢谋人民币100余元及诺基亚N70型移动电话一部,抢劫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00余元。2008年6月10日4时许日……。”
“上述人事实,被告人佟某、陈某、贾某、汤某等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伤害法医鉴定结论、估价鉴定结论、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陈某、贾某、汤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对于被告人佟某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且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