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谭某驾驶湘A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长沙市坪塘大道由北往南行驶时与驾驶小型客车的周某相撞,同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刘某相撞,结果造成刘某死亡,三方车辆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和周某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后谭某的车量经过4S店维修,花费维修费与车辆救援费共计4万余万。后谭某与周某因为车辆损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遂找到本人代理本案。
本案的处理方法有两个,第一就是根据责任划分,找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刘某的继承人以及自己的保险公司各自在责任份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从此案的实际出发,显然这不是最优的办法。第二就是直接依据保险合同找谭某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车辆损失险。意料之中的,保险公司只愿意在谭某自身责任范围内理赔。于是,谭某将自己投保的人寿保险公司诉上法院。最终,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认定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关于“无责不赔,按责赔付”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判决人寿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在谭某责任范围之外的部分,人寿保险可向第三方责任主体追偿。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至此,原告谭某的案子得到圆满解决。
相关判决书文号:(2016)湘0104民初3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