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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已满60岁的农村户籍老年人是否可按照城镇标准主张伤残赔偿金和主张误工费
汤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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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符某某系湖南省湘西某农村地区户口,自2009年开始在长沙居住并从事手抓饼经营生意。2014年12月1日,原告在长沙市岳麓区步行时被被告夏某驾驶轿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夏某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原告承担同等责任。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损失未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的居住和工作事实,确认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按照长沙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相关判决书文号:(2015)岳民初字第05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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