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
被告西安市临潼建设局实业开发公si
有于案情复杂,情节跌宕,不便阐述。判决如下:
一、西安市临潼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306881.55元。
二、显示临潼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306881.55元为基数从2008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0年8月25日。
逾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