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曹哲华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31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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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足,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6-08-10

本律师代理中山市华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两被告作为原告的经销商,经销原告“华之歌”“俏姑娘”品牌内衣裤系列产品,拖欠原告货款,原告故委托本律师通过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本息1223306.66元。
本律师查询到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且实缴投资额为10万元,其中被告二某认缴40万元,实缴8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支持原告据此规定要求被告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某设立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时认缴出资40万元,但实缴出资额仅为1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陈某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某公司前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华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7409.89元及其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若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告陈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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