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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哲华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31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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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不实,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更新时间:2016-08-10

指控事实不实,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被法院一审判有期六个月

李某被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两次开房容留他人吸毒。其家属委托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曹哲华律师为其辩护人。曹律师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辩称:公诉人指控的第二次容留他人吸毒所开的房间不是被告人李某所开,李某没有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2014年8月7日晚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的指控,本院认为,有证据证实2014年8月7日晚吸食毒品的房屋系他人付款入住,不是被告人李某所开房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该笔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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