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某受雇于“二包”,在沈阳某工地工作,在安装水暖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后与“二包”商谈赔偿问题,未某要求对“二包”承担2万元即可,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律师代理:
一、鉴于“二包”为自然人且行踪不定,赔偿能力较弱,故同时列一包为共同被告;
二、鉴于朱某受伤情况建议作伤残鉴定,被鉴定为9级伤残,要求赔偿额度大幅上升;
三、整理朱某自行收集的证据,提交法庭;
四、积极与法院协调送达、调解、庭前准备思路。
庭审概况及现状:
“二包”未到庭,一包否认朱某是受雇佣人员,否认因工作受伤,并声称是朱某与“二包”共同诈骗,并举出相应帐册、证人证言证明其主张。
针对一包辩解,我方举证录相、录音数份。
庭审后,经法院积极调解,朱某同意接受35000元,放弃法定的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启示:
一、本案朱某在聘请律师前,调取了相应证据。如录相、录音、帐册,并且对于帐册的取得采用“跟拍”形式,大大提升了证据证明力,为本案顺利进展打下了基础。
二、律师介入后,适时协调与法院的关系,配合法院送达和调解,对于证据进行整理、在委托人不想鉴定的情况下,积极建议鉴定。同时提供同类案例给法院参考。促使法院坚定支持朱某请求的信心。
三、本案中,沈阳新民市人民法院张法官对案件很负责,春节过后即驱车到外地送达,且没有要求朱某或代理律师提供车辆、油费和陪同,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适时听取代理律师的意见,多次主动和律师沟通,积极协调促成调解。可以说,本案只所以较为顺利的解决,与张法官的尽职尽责分不开,这样的法官令人敬佩。当事人表示送锦旗以示感谢,代理律师也将电话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