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2日,被告田XX从原告处借款8000元整,并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田XX向张XX所借现金八千元,以此证明,2013年6月30日前还清。欠款人:田XX。”截止到2013年10月2日,被告未还此借款给原告。经原告一再催要,被告均予以推拖。
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为维护自身利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愿贵院秉公判决。
本案是有欠条下的诉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付律师想提醒当事人的是,如果是在没有欠条下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借款最好不用现金支付,免得日后难以处理,一定要注意让对方打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