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赵婧律师
陕西-西安
从业10年 主办律师
7
好评人数
12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继承纠纷
更新时间:2016-07-27

原告闫某忠系被告闫某忠、闫某菊的兄弟,原、被告父亲单位分配住房一套,房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号,建筑面积59.97平米,父亲于1996年去世。原、被告母亲2008年留下公证遗嘱一份,遗嘱表明前述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由原告闫某忠继承,2013年母亲去世 。2014年3月原告闫某忠一纸诉状将被告闫某忠、闫谋菊告上法庭,主张父母留下的房屋由原告继承,二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父母医疗费、丧葬费等30772.35元,33772.35元。

(2014)雁民初字第0XX8号

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

1、争议房屋由原告继承;

2、原告向被告闫某忠支付2.4万元;

3、原告向被告闫某菊支付2.4万元;

4、被告闫某忠、闫某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观点分析

继承发生后首先看被继承人是否留下遗嘱,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本案争议房屋系原、被告父母的共同财产,虽然母亲留下遗嘱对争议房屋作了处置,但母亲留下的遗嘱只能就争议房屋中自己的部分进行处置,超出部分,处分无效,而原、被告父亲并未留下有效遗嘱,因此,争议房屋中属于父亲的部分得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因此,在继承纠纷中,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如果留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