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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婧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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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更新时间:2016-07-27

案件描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2011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0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得25万元,开庭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分得39万元。原、被告主要夫妻共同财产为房屋一套,系被告单位团购房,2010年被告父母出资10万元认购金,2013年原、被告共同出首付款16万元,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

调解结案

原、被告达成协议:

1、原、被告离婚;

2、诉争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8万元;

3、婚内购买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单反相机等归被告所有;

4、诉讼费减半收取,原告负担。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应依法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的有效权利凭证。本案诉争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应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夫妻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在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均等分割。但本案诉争房屋出资部分有十万元是原、被告婚前缴纳的,在此基础上被告代理人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在多次努力下最终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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