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2月15日,原告对其所有的津NT-***6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2月16日0时起至2015年2月15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107020元,并约定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
2014年5月18日22时30分,胡**驾车沿宝新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宝坻区宝新公路高速路口处,未确保安全,其车与路北侧电线杆相撞,致车辆损坏,电线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胡**负全责。
津NT9366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经天津市宝坻区物价局评估车辆损失为71876元。
本案争议焦点:天津市宝坻区物价局的评估的车辆损失71876元是否过高,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
法官审查认为,天津市宝坻区物价局为合法的评估单位,评估结果真实有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损718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