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高文娟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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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买卖合同的义务,不应承担侵权法上的赔偿义务
更新时间:2016-07-12

案例:王某(死者)与丈夫(原告之一)在客户家中为客户安装的玻璃出现质量问题大量爆裂,案外人(业主)找到高某即被告一要求更换,被告承认存在质量问题,遂让王某夫妻更换玻璃,并由玻璃厂(被告二)免费提供更换的玻璃,约定按照人工费结算工钱。后来,某在安装的过程中不慎从二楼跌落,经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某的死亡系因玻璃发生质量问题后,经与被告一协商,由被告一、二提供合格的新玻璃并支付全部人工费的情况下,在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二被告应对某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被告一的代理意见:

被告一找到律师要求代理参加庭审,律师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仔细研究发现原告的主张并不能成立。

一,在法律关系上,被告一与夫妻是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是买卖合同关系,周夫妻购买被告一的玻璃,并不是雇佣关系。夫妻是以自己的技能、设备等独立对外承接业务,并不受被告一的管理和控制。具体表现为1、在设备上,夫妻自身拥有一套完整的设备及工具;2、在暂住证上,显示的是长期从事安装的个体户;3、在价款上,被告一垫付的劳务费远远低于安装玻璃的收入。而且,安装玻璃需要相应的资质,被告一并没有这样的资质,更不可能雇佣别人进行安装。

二、某坠落的原因不明。究竟是其本人未尽注意义务还是其丈夫指挥不当,还是业主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当,仍无定论。不论何种原因都与被告一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被告一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过失,亦无侵权行为。在玻璃破碎后,即使在不清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也积极主动联系厂家、更换玻璃、垫付劳务费。

四、事实上,原告在业主处取得一定的赔偿。

争议焦点:被告二向原告提免费提供更换玻璃并支付人工费、材料费(原告一先行垫付)是否构成雇佣关系?

处理结果: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代理人的观点认为“被告一、二的提供更换玻璃的行为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承担的责任。被告一、二在玻璃爆裂后,整个协商的过程中,均未作出雇佣周夫妻的意思表示,未就施工方式、用料、进场时间、施工期限等进行约定,也未提供工具、场所及进行现场指挥、监督,不符合雇佣关系的特质。。。。。。”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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