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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娟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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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了,用新标准还是旧标准
更新时间:2016-06-27

2015年6月1日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式实施,自此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但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关于新旧法衔接、适用的问题并不明朗。按照新法的计算赔偿方式和旧法都不相同,更为关键的是新法的标准明显比旧法低。立法的背景和意义我们暂且就不去考虑,具体每一个工伤者,怎么获得最大的赔偿成为律师设计诉讼方案的首要之事。

案例:陈某、李某在同在某运输公司工作,两人相继在2014年3月8日、2014年3月24受工伤,2014年7月25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均为伤残十级。有购买社保,但是在工伤期间休息的2个月和4个月的医事证明只有复印件。两人月平均工资为5000多,但是工资发放只有部分是经银行打卡,还有部分是现金发放却没有工资证明。

难点:第一,本案主要涉及工伤赔偿的各项赔偿标准的适用,经过律师计算适用新标准将比旧标准少3-4万赔偿。第二,在停工期间的工资标准需要证据证明,证明停工的时间证据也有瑕疵,复印件的证明效力很难作为定案依据。

方案:针对第一个问题,律师接受代理后,仔细询问何时劳动关系何时解除,但是委托方也不确定是6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律师在申请仲裁时就依据旧的工伤赔偿标准(高标准)进行主张,并申请仲裁员进行调查,最终得到的答案是劳动关系是在2016年5月27号解除的,这样确实可以适用旧标准,赶上末班车了。第二个停工留薪工资问题,律师收集了同年度同行业明细证明平均工资在月5000到7000左右,并回原主治医生处办理医事证明补充证明。

结果:最终,仲裁支持了就旧标准进行赔偿,并且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也依据月5000进行计算,仲裁申请几近全部支持。在后期赔偿方面律师也一直跟进、促进,最后二委托方取得仲裁裁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在法律范围内获得了较大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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