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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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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农民工索赔28.5万元
更新时间:2006-11-10

王永灵律师(图)

  (本站讯) 2006年11月7日,本站律师王永灵、宋义凯代理的农民工因工死亡赔偿案经大兴区法院审理后宣判,判令雇主魏某给付死亡农民工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8.5万元。

附案情简介及代理意见: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被告魏某雇用原告的丈夫(死者,孙某)对某办公楼进行装修,孙某在施工过程中,因乘坐的卷扬机轮轴断裂,不幸坠地死亡。事后,魏某给付原告3万元作为一次性赔偿款,并签署了《死亡补充协议》。原告认为赔偿金额太少。

  争议焦点:

  1.孙某(死者)与魏某是否形成了雇用关系。

  2.魏某给付原告的3.5万元的《死亡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代理意见:

  一、死者孙某与魏某形成了雇用关系。

  死者孙某与魏某虽然签署的是《安装协议》,但从协议内容中看,魏某负责构件的运输,工具及零部件,技术指导;死者孙某只提供劳务。二人的法律关系正符合雇用关系的特征。雇用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装修费用是从发包方付给魏某,再由魏某给付死者孙某的。

  另,发包方也提供证据证明是和魏某签订了装修合同,并由魏某找到死者孙某等人进行装修的。从以上证据证明,孙某与魏某形成了雇用关系。

  二、《死亡补充协议》无效。

  虽然魏某在事发后给付了死者的家属3万元赔偿金,但原告(即死者的妻子)认为只是给付了部分赔偿款,且原告并未在《死亡补偿协议》上签字。在该协议上签字的人是原告的儿子,年仅十四岁,无民事行为能力。另,补偿的数额与实际损失差距太大,有悖公平原则。故律师认为协议无效,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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