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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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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劳动争议纠纷
更新时间:2016-07-04

20091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劳动事务咨询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务派遣协议,委托某劳动服务公司提供人力资源,由某劳动服务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双方约定某有限公司与派遣人员之间无任何协议性或事实性的劳动或劳务关系等。20091月,刘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

201015日,刘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刘某也没有被某劳动服务公司召回,而是继续在某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工作。201014日,某有限公司对刘某发出书面通知,,认为根据其工作表现,她不适合担任储备店长职务,将其职位调整为组长,并相应调整其薪水。201016日,刘某同时向某有限公司和某劳动服务公司发出通知,称对其降职行为不能接受,在未恢复岗位之前暂不上班,并于当日离开某有限公司不再上班,亦未回某劳动服务公司。2010119日,某有限公司向刘某发出通知,称其旷工8日,故受到立即终止服务关系的处分。2010122日,某劳动服务公司向刘某发出辞职通知,称因刘某无故旷工,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010128日,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某劳动服务公司做出的辞退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有限公司、某劳动服务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动服务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违法,应予撤销;鉴于刘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某劳动服务公司应向刘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务派遣中的三方关系,主要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劳务派遣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第二个层面是劳务派遣中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就第一层面而言,劳务派遣中只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第二层面因此也就清晰:刘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应根据该协议进行处理。刘某与某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刘某应接受某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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